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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转移登记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非机动车转移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五)《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六)《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七)《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一)原、现非机动车所有人到场申请(可以提交非机动车交易凭证的除外);

  (二)现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申请非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其车辆应在本市登记;

  (四)申请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转移登记的,车辆现所有人应持有辖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事胡同游的批准文件;

  (五)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现申请人必须为本市常住残疾人,身体条件应符合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认定标准并提交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其名下没有其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六)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七)交验车辆。

  五、办理地点(地图:非机动车登记站

  (一)各区非机动车登记站(朝阳、丰台登记站除外);

  (二)专门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登记站;

  (三)朝阳区亚运村、大郊亭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呼家楼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辖区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及电动自行车登记;

  (四)丰台区小屯西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站办理辖区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

  六、需提交的资料

  (一)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现场系统打印);

  (二)非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或买卖双方当场签订的协议书;

  (四)原非机动车行驶证;

  (五)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现所有人还须提交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残疾人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辖区核发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

  (六)申请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登记的现所有人需提交辖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事胡同游的批准文件。

  七、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买卖双方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买卖双方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三)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四)申请转移登记的车辆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六)未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特许经营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七)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

  1、申请人非本市居民;

  2、申请人住所地址不在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

  3、申请人年龄为16周岁以下;

  4、申请人身体条件不符合《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查的通告》(2004年第18号);

  5、申请人名下已注册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八、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含义

  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含义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为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非机动车转移登记来历凭证的含义

  1、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3、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 —— 查验车辆 —— 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 —— 制作、发放牌证。

  十一、收费标准

  免费。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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