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事项名称
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一)外省市登记的危险货物运输车;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地公安机关委托本市进行检验;
(三)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五、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一)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二)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校车、大型载客汽车的;
(三)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
六、办理地点(地图:机动车检测场)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检测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已联网核查的可以免予提交;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咨询电话
010-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