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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形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五、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车管站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六、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表上无委托人签字的,可另行提交委托书;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提交材料、录入信息-制作、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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