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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作废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附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号牌清单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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