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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部分校车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通报其管辖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特此公告。
附件:12月份注销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清单
2021年1月26日
关于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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