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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昌平交通支队

(2021年 第6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

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

编号

处罚决定

时间

1

孙岳龙

110221********4215

110011161798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1】第111400-280011836号

2021年09月09日

2

李竟超

130425********553X

110014244487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1】第111400-280011829号

2021年09月09日

3

周磊

110105********1117

110007043578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1】第111400-280011830号

2021年09月09日

4

王平

232324********2719

232321105482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1】第111400-280011831号

2021年09月09日

5

刘保民

110101********2017

110005259681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1】第111400-280011828号

2021年09月09日

6

张春明

142625********0757

110015985210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1】第111400-280011832号

2021年09月09日

7

段备战

372922********8256

110008985060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1】第111400-280011833号

2021年09月09日

8

吴桂丰

132627********531X

130800127801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1】第111400-280011834号

2021年09月09日

9

黄少华

342422********0139

110009324441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1】第111400-280011835号

2021年09月09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1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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