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了部分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现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10月份因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
10月份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机动车驾驶证清单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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