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一、事项名称
补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五)《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六)《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七)《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补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车辆为本市登记;
(二)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三)交验车辆。
五、办理地点(地图:非机动车登记站)
申请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可任选本市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申请补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号牌、行驶证的,需到原核发牌证的登记站办理。
六、需提交的资料
(一)《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现场系统打印);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属补领非机动车号牌的,还须交回原车辆行驶证;
(四)补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残疾人证的原件。
七、不予办理补领号牌、行驶证的情形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的;
(二)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三)申请登记的车辆被盗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八、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含义
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含义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为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办理流程
查验车辆——登记受理、审核 —— 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 —— 制作、发放牌证。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办理时间
十三、咨询电话
010-121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