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为加强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重新登记换发启用新式牌证的通告》,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人条件
(一)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单位出具的其本市住所地址的证明。
(二)年龄为16周岁以上。
(三)身体条件要求符合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查的通告》(2004年第18号)。
(四)每名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只准申请注册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车辆条件
车辆需符合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车辆型号。
三、具体规定
(一)新领牌证
符合申领牌证条件的残疾人经体检医院体检合格后,到户口所在地(军人在居住地)的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交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发牌证:
1.体检医院出具的符合驾车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
2.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残疾人证、购车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原件。
(二)补领牌证
1.补领号牌
已办理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号牌丢失的,到原核发牌证的车管站注销丢失的号牌,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交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符合规定的予以重新核发号牌: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3)原车IC卡行驶证(行驶证一并丢失的,在《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内注明);
2.补领IC卡行驶证
已办理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行驶证丢失的,到原核发牌证的车管站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交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补发IC卡行驶证: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三)车辆过户
已办理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买卖双方共同到原核发牌证的车管站,原车辆所有人出示身份证明(卖方),现车辆所有人(买方)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交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办理车辆过户:
1.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买卖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3.体检医院出具的符合驾车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
4.《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5.车辆IC卡行驶证。
(四)车辆变更
已领取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所有人信息或车辆发生变更的,到原核发牌证的车管站,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
1.变更发动机、车架、车身颜色
(1)《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2)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置发动机或车架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4)车辆IC卡行驶证;
(5)属更换发动机的,应更换同型号的发动机,发动机排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变更姓名、住所地址
(1)《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2)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变更姓名须持户口簿)、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IC卡行驶证。
(五)车辆注销
已领取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被盗丢失或不再使用的,到原核发牌证的车管站办理注销手续,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办理车辆注销:
1.车辆号牌和IC卡行驶证;
2.《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原牌证被盗、丢失的,须在表内注明);
3.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被盗丢失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证明原件、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死亡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到非机动车登记站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持户口簿办理。
(六)其它规定
夫妻、父子(女)、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共用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请人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条件的,可凭户口簿或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办理第二个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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