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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注销登记

时间:2026年04月30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非机动车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二)《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三)《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申请非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非机动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的;

  (二)非机动车不再使用的;

  (三)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者登记满十年未申请延用登记的。

  五、申请非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条件

  (一)本市登记的非机动车;

  (二)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三)申请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前,所有人应当配合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不予办理非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三)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被盗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七、办理地点(地图:非机动车登记站

  各区非机动车登记站(朝阳交通管理支队奥运村非机动车登记站仅办理电动自行车业务)。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提交的资料

  申请非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所有人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四)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销的提交残疾人证。

  十一、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十二、办理流程

  登记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十三、办公时间

  各区非机动车登记站(点击查看

  十四、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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