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转让登记
一、事项名称
非机动车转让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二)《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三)《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申请非机动车转让登记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应当自非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转让登记。
五、申请非机动车转让登记的条件
(一)现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三)原所有人与现所有人应当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因出境、重病、伤残、死亡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
(四)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让登记的,其申请人必须为本市户籍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身体条件应符合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认定标准并提交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
(五)交验车辆;
(六)申请电动自行车转让登记前,所有人应当配合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不予办理非机动车转让登记的情形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三)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四)现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申请登记的车辆被盗抢的;
(六)非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七)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电动自行车登记满十年未申请延用登记的;
(八)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让登记的,申请人名下已注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七、办理地点(地图:非机动车登记站)
各区非机动车登记站(朝阳交通管理支队奥运村非机动车登记站仅办理电动自行车业务)。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提交的资料
申请转让登记的,原所有人与现所有人应当共同申请并交验非机动车,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来历凭证或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三)非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让登记的,还需提交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和残疾人证。
十一、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非机动车转让登记来历凭证是指:
1.原非机动车所有人与现非机动车所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2.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十二、办理流程
查验非机动车—登记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行驶证。
十三、办公时间
各区非机动车登记站(点击查看)
十四、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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