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事项名称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三)《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四)《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五)《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六)《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其车辆应是列入本市《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
(三)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其申请人必须为本市户籍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身体条件应符合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认定标准并提交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车辆应为《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内的产品;
(四)申请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注册登记的,应持有辖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事胡同游的批准文件;
(五)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六)交验车辆。
五、办理地点(地图:非机动车登记站)
(一)各区非机动车登记站(朝阳交通管理支队奥运村非机动车登记站仅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二)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还可以到本品牌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办理(所有人为单位或境外人员的、所有人未满18周岁的、委托他人代办注册登记业务的需要到各区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
六、需提交的资料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非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车辆合格证;
(四)非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供车辆使用用途说明;
(五)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需提交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残疾人证;
(六)申请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交辖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事胡同游的批准文件。
七、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三)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四)申请登记的车辆被盗抢的;
(五)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1.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
2.电动自行车未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
(六)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
1.申请人住所地址不在本市的;
2.申请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
3.申请人身体条件不符合《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查的通告》(2004年第18号)规定的身体条件的;
4.申请人名下已注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车辆不符合《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车辆型号。
(七)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注册登记
1.未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特许经营的;
2.特许经营胡同游人力客运三轮车未设置车辆厂牌、型号,未在车辆前(或后)明显部位、尾部安装反射器;
3.车辆外廓尺寸(不含车篷)存在下列情况的:车长>2.9米,车宽>1.1米,车高>1.5米,车轮直径≠26英寸;
4.车辆具体式样未经辖区交管支队车管站备案、认定。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八、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来历凭证是指:
1.购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非机动车销售发票;
2.非机动车在注册前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未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办理流程
查验车辆—登记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牌证。
十一、收费标准
免费。
十二、办公时间
各区非机动车登记站(点击查看)
专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以其公示办公时间为准。
十三、咨询电话
010-121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