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事项名称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
(四)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五、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还可到车管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交管12123”APP注册用户还可通过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机动车所有人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可使用亲友的“交管12123”APP账号,由亲友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代办。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以其公示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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