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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

  (四)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五、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六、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车管站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还可到车管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交管12123”APP注册用户还可通过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机动车所有人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可使用亲友的“交管12123”APP账号,由亲友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代办。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以其公示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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