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事项名称
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五)《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形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五、申请条件
(一)符合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形;
(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一)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其中符合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条件的,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已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可以在车辆管理所总所或车管分所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已授权的汽车经销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代办临时行驶车号牌。“交管12123”APP个人注册用户可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需要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的机动车除外)。
(二)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收取5元/张。
九、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对属于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销售的除外),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证明;
(四)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属于新车出口销售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七)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八)符合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条件的,还应当提交同车辆类型的京A号牌摩托车注销或者转出本市的证明。
十、其他规定
(一)属于未销售的或者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二)属于新车出口销售的机动车,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四)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五)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补领、换领。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管理所按照规定重新核发,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止、行驶范围不变。属于未销售以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按规定发放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六)属于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新车出口销售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七)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一、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二、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十二、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以其公示办公时间为准。
十三、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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