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事项名称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情形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损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已满。
五、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未达到或超过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并委托他人代理,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五)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六、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二)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三)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九、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属于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和代理人或者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四)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交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十二、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三、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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