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灭失;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五)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
五、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外省市登记的机动车申请在本市注销登记的除外;
(二)机动车符合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者因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六、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
(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回收该机动车的旧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还可到车管分所办理;
(四)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二手车出口等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号牌;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二)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到现场申请注销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灭失书面承诺。
(三)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已申请转让登记待出口的需提交出口报关单和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十一、异地解体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规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所有人可到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证明。
(二)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回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机动车所有人可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证明。
十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
十三、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四、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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