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质押/解除质押备案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质押/解除质押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形应申请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或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消失的应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五、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形应申请质押/解除质押备案
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质押备案,质押权消灭的应申请解除质押备案。
六、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
(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抵押/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四)申请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
(五)人民法院指定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可以作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七、不予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或者未经海关批准转让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八、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办理抵押/解除抵押登记地点(地图:车管所)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还可到车管分所办理;
(二)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管分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以办理破产企业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四)设立了车管服务站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办理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十、办理质押/解除质押备案的地点(地图:车管所)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二)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三)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以办理破产企业解除质押备案。
十一、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抵押权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抵押权人的书面委托,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书面委托,加盖的公章可为电子印章。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抵押合同加盖的公章可为电子印章。
十四、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解除质押备案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已备案留存的,办理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企业的,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的营业执照,同一企业申请办理1辆以上登记业务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车辆暂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解除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抵押权人为单位且已注销的,还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销证明(可以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抵押人已还款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的: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2.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企业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七)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清算组申请解除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抵押质押登记的:
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或复印件;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3.清算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十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签注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已备案留存的,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加盖的公章可为电子印章;
机动车所有人为企业的,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的营业执照,同一企业申请办理1辆以上登记业务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车辆暂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属于外省市核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还需要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属于外省市核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还需要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10.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1.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
(3)企业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12.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清算组身份证明:
(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3)清算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十七、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以其公示办公时间为准。
十八、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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