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五)《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六)《<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本市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七)在本市登记的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同一号牌种类的两辆非营运机动车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
属于(一)至(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五、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备案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六、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但外省市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入本市;
(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交验机动车,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互换号牌的除外;
(四)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五)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六)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机动车转入本市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
(八)小、微型载客汽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变更到本市,但其不能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
(九)夫妻共同所有的小、微载客汽车变更登记所有人,未提交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出具的《京牌小客车变更或转移登记资格申请表(夫妻变更)》的;
(十)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的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不予办理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十一)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
1.两辆机动车不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2.两辆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3.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不是“非营运”。
4.已办理机动车号牌号码互换业务的,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机动车号牌号码互换业务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属于本市城六区,申请摩托车变更登记(迁入本市)的,无法提交同车辆类型京A号牌摩托车注销或转出本市的证明的;
(十三)更换不同型号的发动机、车身的;
(十四)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一)办理变更登记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变更使用性质的还可到京朝分所、京海分所、岳各庄检测场警务工作站、顺潮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第二办公区(南法信)移动警务工作站、京南分所、京北分所办理;
2.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变更使用性质、车身或者车架的,任选京朝分所、京海分所、岳各庄检测场警务工作站、顺潮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第二办公区(南法信)移动警务工作站、京南分所、京北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可任选远郊车管站办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除外)。
本市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本市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外省市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在本市的,可以在上述办理地点提出申请。
3.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地迁入本市,任选盛华检测场、岳各庄检测场、京顺检测场、空港方兴检测场、中联成业检测场检测场、北方检测场办理。属于新能源汽车的,还可以选择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办理。
4.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申请变更登记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5.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的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在盛华检测场查验车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的,可以直接到转入地办理。
6.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入,可任选京朝、京海、京南、京北、京丰(在岳各庄检测场查验车辆)、京顺分所办理(在顺潮东交易市场分市场查验车辆)。
(二)办理变更备案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2.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3.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还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办理。
九、办理时限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3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十一、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规定
(一)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骗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发还证明。
6.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更换后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8.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9.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车身颜色改变的,还需提交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危险货物运输、营运性质的(使用性质为货运的除外),应当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提交特种车审批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6.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还需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属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或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变更后机动车需要转入本市的,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可以通过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转籍或先到盛华、通州、岳各庄、京顺、空港方兴、中联成业检测场、北方检测场查验车辆(其中申请京B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仅到空港方兴、北方检测场查验车辆)后,到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办理转入业务。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住所迁入本市,并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属于(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申请迁入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号牌;
7.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8.属于申请摩托车变更登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本市城六区的,须提交同车辆类型京A号牌摩托车注销或转出本市的证明;住所地址非本市城六区的,可以申请京B摩托车号牌。
(六)因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共同提出申请,对机动车所有人因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提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5.申请夫妻共同所有小、微载客机动车变更登记所有人业务,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出具的《京牌小客车变更或转移登记资格申请表》。
6.属于夫妻共有所有机动车,申请不更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需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申请更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号牌。
(七)在本市登记的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同一号牌种类的两辆非营运机动车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申请前,应当将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八)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3.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已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或者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
(6)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6.已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十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需要查验车辆的,对车辆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牌证;交管12123用户还可以登录交管12123APP申领电子行驶证。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有载重吨位及乘员人数字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五)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加装符合下列规定的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
1.加装/改装车顶行李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应小于或等于300mm,行李架的长度、宽度方向上均不应超过车身顶部,行李架与车身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2.加装出入口踏步件(踏板)。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的出入口踏步件不应具有载货功能,纵向上应在前后车轮之间,横向上单侧超过车辆侧面应小于或等于50mm且不得超出车辆宽度,出入口踏步件与车身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且不应构成外部凸出物(边和角的圆角半径应小于或等于5mm)。
3.换装散热器面罩(进气格栅)。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换装散热器面罩不应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不应构成车外凸出物,不应改变原车的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原散热器面罩预留车辆品牌商标或厂标的,换装的散热器面罩应保留上述标识。
4.换装保险杠。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换装保险杠时,不应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不应构成车外凸出物,车辆的接近角和离去角不受到影响,不改变原车设置的外部(包括前部和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5.更换轮毂。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换装不改变注册登记轮胎规格的其他形状的轮毂。
十四、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企业,申请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业务的,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的营业执照,同一企业申请办理1辆以上登记业务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车辆暂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申请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业务的,还需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其中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变更登记业务的免予提交;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属于外省市核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还需要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属于外省市核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还需要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10.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是本市户籍登记地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外省市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记载的住址。
十五、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以其公示办公时间为准。
十六、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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