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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核发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校车标牌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校车安全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四、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三)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五、办理地点(地图:车管站

  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六、提交的资料

  (一)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专用校车已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除外;

  4、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领取校车标牌时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受理、查验、审核—符合规定的,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记载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审查开行时间和选用车型是否合理,向教委回复意见。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校车标牌。

  十、办公时间

  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车管站在政务中心办公的以及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以其公示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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