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一、事项名称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七)仅限北京本市驾驶员申请办理。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六、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表上无委托人签字的,可另行提交委托书;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1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七、办理时限
0.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提交材料、录入信息。
十、身份证明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本市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在本市的驻地住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二、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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