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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资格审验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校车驾驶资格审验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审验的时间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审验。

  五、审验的内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六、审验的方式

  申请人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申请人学习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出具接 受教育的凭证。

  七、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

  (一)审验申请地点

  1、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申请办理;

  2、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现场办理;

  3、“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用户可以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网上办理。

  (二)审验教育的地点

  1、境外人员到车辆管理所总所现场学习;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达到9至11分的校车驾驶人,任选车管分所现场学习;

  3、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9分以下的驾驶人,可以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网上学习。

  (三)办理审验手续的地点

  1、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2、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3、“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用户可以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网上办理。

  八、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

  (二)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提交材料、录入信息。

  十二、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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