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一、事项名称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办理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或者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二)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一)外交人员及属于姓名、国籍、证件变化的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其他境外人员可以在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车管服务站(受理驾驶证业务的)、邮政代办点、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能够通过网上传输体检信息的医疗机构,可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传输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
六、提交的资料
(一)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健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人相片1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提交材料、录入信息。
十、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以其公示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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