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自愿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一)持有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
(二)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三)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市申请办理自愿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同时办理转入换证。
(一)外交人员及属于姓名、国籍、证件变化的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其他境外人员可以在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车管服务站(受理驾驶证业务的)、邮政代办点、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申请人换证后,还可以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号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已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的,需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六、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表上无委托人签字的,可另行提交委托书;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七、办理时限
0.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提交材料、录入信息-制作、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身份证明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本市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在本市的驻地住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一、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9:00-13: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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