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事项名称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持外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本市居民、在本市居住的内地居民、部队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者居住地、居留地在本市的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具有不得申请驾驶证的情形。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身高在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身高在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身体条件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身体条件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军队驾驶证没有残疾车准驾车型)
9、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8、除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9、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10、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12、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5、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6、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五)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
(六)持有国内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可以凭包含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免试换领小型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国内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可以凭包含普通二轮摩托车、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免试换领普通二轮摩托车、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国内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可以凭包含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免试换领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七)境外中国公民回国(入境)后持境外驾驶证办理换领中国驾驶证的,境外驾驶证有效期逾期未超过6个月的,可正常申请换领中国驾驶证。
五、可以申请的准驾车型
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或者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可以降级申请符合条件的准驾车型驾驶证。
六、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
(一)境外人员、未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和70周岁以上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以及持有效澳门轻型汽车(B类及B类限制只可驾驶自动变速箱轻型汽车)或者以上准驾车型正式驾驶执照的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免试换领内地小型汽车(C1或C2)驾驶证的,在车辆管理所总所申请;
(二)内地居民和70周岁以下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到下列地点申请:
1、申请的最高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2、申请的最高准驾车型为重型牵引挂车的,在京南分所办理;
3、申请的最高准驾车型为中型客车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4、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申请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还可以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号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七、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三)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四)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5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八、考试
(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同时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和重型牵引挂车或者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申请人要参加最高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并分别参加两种车型各自规定的科目三考试。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一年内累计居留时间不足九十日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二)申请人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公民持本国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人连续或累计在法国居住满一年,并在居住期间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M、A1、A2、A、B、BE、C1、C1E、C、CE、D1、D1E、D、DE的,且所持驾驶证属于2013年9月16日起颁发的欧盟版式法国驾驶证(不包括实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和军队驾驶证),申请人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条件的,免予考试,直接换领相对应的准驾车型为C1、C2、D、E、F类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申请人在我国境内居留超过一年,准驾车型为塞尔维亚AM、A1等14类驾驶证(不包括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和国际驾驶证)的,申请人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条件的,免于考试,直接换领相对应的准驾车型为C1、C2、D、E、F类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持塞尔维亚驾驶证的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其驾驶证发放时,塞尔维亚应为持证人的常住国。
(五)申请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持有效澳门轻型汽车(B类)或者以上准驾车型正式驾驶执照,符合初次申领驾驶证年龄、身体等条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后,可以免试换领小型汽车(C1)驾驶证;持有效澳门轻型汽车(B类:限制只可驾驶自动变速箱轻型汽车)或者以上准驾车型正式驾驶执照,符合初次申领驾驶证年龄、身体等条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后,可以免试换领小型自动挡汽车(C2)驾驶证。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七)申请人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全部科目考试。
(八)考试的内容、里程、合格标准和考试时间的要求参照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考试的规定。
九、核发驾驶证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且不需要考试的,直接制作、发放机动车驾驶证;需要考试的,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十二、身份证明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本市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在本市的驻地住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持有效澳门轻型汽车(B类及B类限制只可驾驶自动变速箱轻型汽车)或者以上准驾车型正式驾驶执照的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免试换领内地小型汽车(C1或C2)驾驶证的身份证明,是其《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正式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实习驾驶证。
十三、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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