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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网状线区域停车 违法司机丁某败诉

时间:2007年05月18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2007年5月17日上午,西城人民法院宣判“司机丁某诉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行政处罚案”交通队胜诉,维持被告方交通队作出的对原告方“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处罚200元”的决定。
    2006年11月7日11时14分左右,司机丁某驾驶小客车,行至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国土资源部门前道路时,违反规定在黄色网状区域停车等候,此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用数码摄像机记录下来。同年12月6日,丁某到执法站接受处理时,西四交通队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做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送达丁某。
    丁某不服西四交通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在驶离该网状线过程中,遇到前方有突发情况,而采取了极为短暂的刹车措施,而监控资料不能充分显示其行驶过程”为由,于2006年12月11日向西城交通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丁某所述主张,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于2007年2月5日做出了维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7年3月,丁某以同样的理由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07年3月27日上午9时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丁某与被告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之间就执勤民警所拍摄的监控记录能否充分显示原告的违法事实展开了辩论。在此过程中,被告西四交通队向法庭出示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视频监控资料、民警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并由记录原告丁某违法事实的民警出庭作证,且回答了主审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的提问。而原告丁某未能出示证实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制动措施,导致在网状线内停车的证据。
    在此,我局特别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道路行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尤其是新手司机,更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可以使司机本人面对红灯、前车刹车、前方拥堵等情况作出正确反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规范行车、停车、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八条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19.10网状线。用以告示驾驶人禁止在设置本标线之交叉路口(或其他出入口处)临时停车,防止交通阻塞。视需要划设于易发生临时停车之交叉路口或其他出入口处。本标线为黄色。
    据介绍,黄色网状线是一种有预见性的标线。当驾驶人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现该标线时,应当首先考虑到在该区域内不能临时停车等候。车辆行进前方在有条件通过该标线时,即在保证不在此标线区域内停车的前提下,车辆行进前方有足够的行驶或停车空间才能驾车通过;在没有条件或不能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情况时,应当在网状线区域外停车等候,直至有条件通过时,再驾车通过,避免出现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甚至是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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