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严查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行为
3月17日,我局召开紧急会议,对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并部署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相关工作,在全市范围展开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综合整治活动。同时,我局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高限处罚。
3月20日10时许,丰台交通支队民警在西四环北大地南向北方向执勤时,发现一辆车号为京GFS852的载有柴油的罐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立即将期拦截进行检查。通过上网核查,发现司机出示的姓名为吴付钢的驾驶证(证号为412822750720527)为假证,随后将汽车及驾驶员带回丰北交通队做进一步核查,并及时通知了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七执法大队到交通队共同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资质进行核查。
回到交通队,司机拿出了本人于2007年2月份考取的真驾驶证,司机真实姓名为史新锋,河南省泌阳县高邑乡小屯村委人。在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七大队对司机运营资质核查中,经查证:司机本人没有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无押运证。
根据司机违法行为,丰台交通支队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1款规定,给予司机1800元处罚,同时,车辆所属单位北京安德京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还将面临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七执法大队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的处罚。
目前,我局与市交通执法总队已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全市主要道路严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无资质运营车辆严格依法进行高限处罚。
法律链接: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1款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96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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