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交管问答无障碍

4月1日起公安部新的驾驶证申请和考试办法将实施

时间:2007年04月24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现行驾驶证管理制度尤其是考试制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营造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公安部对71号令进行了修改,于2006年12月20日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将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新规章规定了哪些内容,与过去的区别是什么
    (一)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细化评判标准,提高考试难度。
    一是调整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内容。将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9选6项目”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将原科目三中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分离出来,单列为独立的科目三考试(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是增加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的内容。其中,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由“桩考”一项与原科目三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等9项合并成为10项,规定大车类考试不得少于6项,小车类考试不得少于4项;科目三考试(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确定了起步、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等13个基本考试项目,明确汽车类考试不得少于10项。
    三是加大了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项目选择的随机性。规定“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促使培训和考试项目得到全面落实。
    四是细化了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明确了13个基本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共设评判要点98个,突出对考生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观察、感知、判断与响应能力,注重对考生安全驾驶行为和意识的养成。同时,将原“根据不同汽车准驾车型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为3、5、7公里”的规定予以取消。
    五是增加了各个科目考试场地的条件规定。明确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施条件,明确了考试道路的路面条件、交通流量、交通设施等具体规定。在各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在考试路线增加了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六是优化了科目一考试内容及题库。压缩了机械常识题量,增加了“安全驾驶综合知识”的内容,汽车类题库数目由原来的1000道增加到1500道。另外,针对目前摩托车考试题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单设了摩托车科目一考试专用题库,侧重于摩托车驾驶基本安全常识,共设题目800道。
    七是规范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制度。增加了“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的规定。
    (二)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加大对重点车型和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本着“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的原则,重点突出了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一是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二是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五种情形;三是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
    修改后的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由7项减为4项,记6分的由7项增为12项,记3分的由16项减为14项,记2分的由13项减为12项,记1分的由8项减为5项。
    (三)严格大、中型客车申请增驾条件,规范重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行为。
    一是严密了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要求。原71号令第14条中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为严格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将其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是增加了对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限制条件。对原71号令第15条作了修改,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和“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列为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情形。
    二、实施91号令的准备工作情况
    为确保第91号令的顺利实施,严格落实91号令中驾驶人考试工作调整后的内容,我们做了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对现有题库的内容及无纸化考试的程序进行了调整。目前,新的考试题库及考试系统已经调试完成。将于4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考试题库进行科目一考试。
    二是根据91号令对考试用车的规定,已对全市的考试用车重新进行了核定,并制作了考试用车专用标志。
    三是针对91号令中增加的科目三考试道路的路面条件、交通流量、交通设施等具体规定,我局对实际道路驾驶考试路线进行了核定,确定了全市26条考试路线,长度达到了257.3公里。并在实际道路培训、考试路段内重新施划标线、设置交通安全提示标志。2007年4月1日起,我所将全面落实91号令的各项规定。届时,提醒在全市各训练和考试路段通行的社会车辆注意交通安全。
   
    相关链接:
    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具体调整内容。
    1、将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内容调整为:(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2、将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从原科目三中分离出来,单列为独立的科目三考试。
    考试内容调整为: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增加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的内容。
    1、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由“桩考”一项与原科目三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等9项合并成为10项,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并将71号令中场内道路考试中的“低附着系数路面行驶”进行了删除。
    2、科目三考试(道路考试)项目为新增加的内容,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13个项目。
    三、细化了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
    科目三考试共设评判要点98个,突出对考生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观察、感知、判断与响应能力,注重对考生安全驾驶行为和意识的养成。同时,将原“根据不同汽车准驾车型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为3、5、7公里”的规定予以取消。
    四、加大了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项目选择的随机性。
    91号令规定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促使培训和考试项目得到全面落实。
    1、在科目二考试中规定:“桩考”是所有车型的必考项目。以小型汽车为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必考项目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同时,规定了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2、在科目三考试中规定: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必考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等6项。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夜间行驶等7项为选考项目。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五、在附件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中增加了各个科目考试场地的条件规定。
    1、对考试用车规定的调整: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小型汽车拟设计成吸顶灯的形式(考试),大型汽车拟设计成红底白字反光标志牌的形式(考试0001)。
    2、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有关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要求的规定上升到规章中,并增加了科目三考试道路条件的规定,明确了考试道路的路面条件、交通流量、交通设施等具体规定。
    六、优化了科目一考试内容及题库,压缩了机械常识题量,增加了“安全驾驶综合知识”的内容。另外,针对目前摩托车考试题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单设了摩托车科目一考试专用题库,侧重于摩托车驾驶基本安全常识。
    公安部下发的新科目一考试题库调整内容:(1)三选一调整为四选一;(2)汽车类考试题库由900道调整为1500道(3)新增800道摩托车考试题。
   
   
    二、26条实际道路考试路线。
     为了提高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本市指定通州区陈列馆路等道路为学习驾驶和考试路线。
    一、在道路上进行学习驾驶和考试的学员及教练员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指定的道路范围内进行。
    二、其他机动车在指定道路上通行时,要注意交通安全。
    三、严禁使用非教练车或者未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在指定的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道路如下:
    1.通州区陈列馆路刘庄北口--刘庄南口--焦王庄北口--路段掉头口--刘庄北口;
    2.通州区李庄北口--李庄南口--东潞园小区东掉头口--李庄北口;
    3.朝阳区观音堂桥--华能电厂南路--南花园村路口--路段掉头口--观音堂桥;
    4.海淀区北清路--永丰路口--永丰南口--六里屯东口--赵庄子东口--中海枫莲掉头口--北清路;
    5.海淀区北清路--温阳路口--温阳路高里掌路口--温泉桥路口--温北路--路段掉头口--温北路--温泉桥路口左转--温阳路高里掌路口--温阳路口;
    6.门头沟区中门寺生态园口--大峪南路黑山大街南口--大峪南路大峪公共汽车站路口掉头口--中门寺生态园口;
    7.丰台区万丰路西局前街路口--广安路口--京石高速桥下--宝莲路口--靛厂路--岳各庄东路北口--万丰路西局前街路口;
    8.丰台区黄瓜园路口环岛--佃起环岛--云良路河西路口--大灰厂路--进场南路--黄瓜园路口环岛;
    9.丰台区大瓦窑桥--丰台西路滞刘庄子路--看丹路--人民村西路--大瓦窑桥;
    10.丰台区小屯路双林东路北口--梅市路口--双林东路北口--双林东路南口--双林东路北口;
    11.石景山区老山西街北口--老山路;
    12.顺义区顺平西路西口--顺义四中分校路口--顺义西路东口--路段掉头口--顺平西路西口;
    13.顺义区顺义四中分校北路口--顺义四中分校路口--顺义四中分校南口--路段掉头口--顺义四中分校北路口;
    14.顺义区火沙路西口--丁字路口(暂无名)--龙湾别墅区掉头口--火沙路西口;
    15.顺义区京顺考试场正门口--裕民大街--加油站口--京顺考试场西南口掉头口--京顺考试场正门口;
    16.密云县密云考试场正门口--密溪路--东智东村路口--东智西村路口掉头口--考试场正门。
    17.朝阳区长建考试场北门--北皋村--东营村--南皋路--黑桥村--南皋路--长建考试场南门掉头口--长建考试场北门。
    18.平谷区平谷四中门口--航宇街--河西路--西环南路--井红金属厂门口掉头口--平谷四中门口;
    19.大兴区清源西路兴业大街路口--西永路口--芦求路--芦城路口--黄鹅路--西永路口--西永路--永华路口;
    20.房山区房易路龙下路口--岳李路口--岳圣路--下中院路口;
    21.昌平区马满路马池口村中心路口--马池口村北桥掉头口--马满路马池口村中心路口;
    22.昌平区马满路马池口村中心路口--马池口村路--马池口村北桥--怀昌路--白浮北桥--白浮南桥--马满路;
    23.延庆县香水街--香水街南信号灯路口--庆园路--新城街南信号灯路口--广兴街南信号灯路口--妫水北街信号灯路口--妫水北街--庆隆街--广兴街北路口--新城街北路口--香水街北路口--香水街;
    24.昌平区南辛路--乃干屯路口--南亭路--亭子庄路口--北葛路--葛村路口--南阳路--水南路口--水南路--乃干屯路口--南辛路;;
    25.昌平区南辛路--乃干屯路口--水南路--水南路口掉头口--南辛路;
    26.昌平区小辛庄东路--小辛庄东路口--回南路和谐小区信号灯路口--和谐小区东侧路--龙锦三街东信号灯路口--和谐小区西侧路口--龙锦三街文化东路信号灯路口--文化东路--龙锦二街信号灯路口--小辛庄东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欣欣警官信箱:xin@jtgl.beijing.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承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运行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74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1220号 京ICP备08006306号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