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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自即日起开始核发新机动车号牌

时间:2008年06月1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根据公安部相关部署,自6月16日起,北京市开始核发按新机动车号牌标准制作的机动车新式号牌。全市将首先在我局车管总所开始核发号段为京MA/0000的新号牌,群众在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移登记涉及换号的 ,将会领到新式机动车号牌,对于补领机动车号牌,也会领到按新式号牌标准制作的机动车号牌(但号牌号码不变),其他车管分所将在现存旧式号牌的发放发放完毕后,陆续启用新式机动车号牌。
    新式号牌增加多项防伪标记
    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标准制作的机动车号牌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多项防伪标记,最突出的变化是新式小型机动车号牌颜色变浅,其它号牌颜色不变。同时号牌间隔符式样将有直观改变,新式号牌为背面冲压形成正面突起,新小型机动车号牌突起为白点,其它车型号牌为黑点。
    同时,为加大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新机动车号牌采用科技手段在号牌制作上增加了统一编码的防伪标记,在个别字体上也有一些技术手段的防伪特征,对于我局的号牌查验、甄别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原号牌悬挂仍然有效
    目前,机动车悬挂的机动车旧式号牌仍然有效,新标准的机动车号牌只有在办理转移登记涉及换号和补领机动车号牌时才予以换发,不接受群众的自愿换牌的申请。
    近期,我局正在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全市交警正在严厉打击伪造和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我局营造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新闻办 祁琦)

 

【相关链接】
     挪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和补领机动车号牌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需携带以下证明资料:
    (一)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车辆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补领号牌业务时需携带以下证明资料:
    (一)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未全部丢失、灭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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