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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案 交通领域占六成

时间:2008年12月0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昨天是全国第八个法制宣传日,朝阳交通支队邀请朝阳法院刑事二厅的张法官和朱厅长,为全区100多家出租公司领导上了一堂法制宣传课。

  据朝阳法院朱厅长介绍:今年以来朝阳法院共审结9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其中发生在交通领域的有6件,比例高达66.6%,严重危害了交通领域的公共安全。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这类案件的发案率也呈逐年上升态势,最近两年尤为突出。

  一些司机长期忽视交通领域存在的各类刑事犯罪问题,尤其是司机驾车过程中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通俗一点讲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及到多数人的财产或者生命安全,这种行为不要求有严重结果的发生,如果有严重结果发生,则属于加重的量刑幅度,要在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法官们在对这些案件进行审理归纳时发现:发生在交通领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有4类,分别是“碰瓷类”、“飙车类”、“逃逸类”、“斗气类”。

  对于驾车司机来讲最容易引发刑事犯罪的就是“斗气类”和“逃逸类”。随着私家车的日益普及,司机行车上路,经常相互斗气、叫板,强行抢道、并线,互不相让。

  这种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逃逸类”的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其关键不在于是否属于刑法学意义上的“逃逸”,关键在于其逃逸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如果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则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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