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交管问答无障碍

我局公布第九批终生禁驾名单

时间:2010年06月10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日前,我局公布了15名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的人员名单,这15名驾驶人员有14人是2009年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且构成犯罪的人员。在这15人中,有一人醉酒驾车肇事逃逸,有一人将伤者抛弃在荒野至其死亡,其行为都非常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15名人员将终生不得再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是我局第九次公布终生禁驾名单。至此从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起,本市已有九批共225名持北京驾照的司机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被我局依法处以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次被终生禁驾的15名驾驶员均是因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人员。15人全部为男性,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27岁,30岁至50岁人员有8人;驾龄均在2年以上,驾龄最长的为22年;肇事时的交通工具除一辆为农用车和一辆货车外,其余13辆均为小客车。另外,远郊区县肇事逃逸的多。此次被终生禁驾的15名驾驶员中,有12人驾车在远郊区县肇事逃逸,3人在近郊区肇事逃逸。
  此次终生禁驾的15人中有一人为醉酒驾车造成事故后逃逸的,逃逸过程中慌不择路又撞上了电线杆,结果造成受伤,民警在医院将其抓获。
  2009年11月28日22时47分,在顺义区卧龙环岛北侧5公里,一小客车先后连撞两辆自行车后逃逸,现场一人重伤,一人死亡。接到报警后,顺义交通支队事故民警赶赴现场,经初步勘查,肇事车辆为黑色奇瑞小客车,肇事后向北逃逸。办案民警立即沿车辆逃逸方向,对周边重点村落进行排查。经现场扩大勘查,发现一车辆号牌,车号为京PN3753,经网上查询,车辆为黑色奇瑞小客车,所有人王成吉。
  次日凌晨1时50分,我局接电话报警,一辆黑色奇瑞小客车在顺密路农机驾校口内与一电线杆相撞。办案民警赶到事故现场,经对该车勘查,该车前机盖,前挡风均有人员滚落状并附着血迹,经分析,驾驶人应受轻微伤,随后在对区内各医院排查中,在顺义区医院急诊部将肇事嫌疑人王成吉抓获。经酒精检测,王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9毫克。在随后的询问中,王对其醉酒后驾车在顺义区卧龙环岛北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该事故的办案民警指出,如果不是喝了酒,也许就不会酿成该事故的惨祸,如果不是喝酒王成吉也许不会在酒精的作用下疯狂逃逸,酒驾的危害世人皆知,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家破人亡。除了王成吉外还有一人,虽已年近花甲,但对于法律的无知,对于生命的默然使其丧心病狂在撞人后将伤者抛尸荒野,但终难逃脱恢恢法网。
  2009年2月19日18时许,梁志刚驾驶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房山区长阳镇永定河西大堤稻田村东路口时,将一行人撞伤,梁志刚驾车将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伙同他人将伤者带至河北省涿州市并遗弃在该市老高尔夫路西沙沟桥上,伤者因不治死亡。
  梁志刚交通肇事后,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逃逸案件的性质由此发生了变化,梁志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梁志刚家属能够代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最终梁志刚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梁志刚案发时已62岁,且有22年的驾车经历,是本次被终生禁驾的15人中年龄最大的,因存在侥幸心理,不仅给受害人及家属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自己的后半生也将在牢狱中度过。
  本次被终生禁驾的15人,年龄基本在30岁至50岁之间。按照这个年龄段来说,事业处在高峰期,家庭应该是上有老下有小,只因害怕承担责任,逃避法律追究,事故发生后一跑了之,最终给他人及自己的家庭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广大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报警,快速处理或等候民警处理。但仍有一些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和赔偿责任,存在侥幸心理,逃离事故现场。在此,我局特别提示司机朋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绝不可逃逸了之。遵法守法不仅是对您行车安全的呵护,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有力保障。实际上,很多肇事逃逸司机对于事故的发生本来自己没有多大责任,但发现撞了人,害怕赔钱于是选择了逃逸,不仅失去了抢救伤者的最佳时机,也因为肇事逃逸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触及了刑法被判入狱,终生禁驾。而正确合法的作法是,在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迅速报警,积极协助抢救伤者,配合交警对事故做进一步处理。(新闻办:祁琦)

第九批持本市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禁驾名单

序号

事故管界

事故时间

肇事人

驾档编号

年龄

驾龄

肇事车型

1

通州

2009.02.07

刘振国

110004079566

45

8

小客车

2

通州

2009.05.21

王兴水

110004225580

38

5

小客车

3

通州

2009.08.05

李金峰

110004139720

27

7

小货车

4

通州

2008.12.13

马京霏

110004418854

30

4

小客车

5

昌平

2009.11.24

黄   伟

110011556144

41

13

小客车

6

顺义

2009.09.22

张广宇

110007513901

29

2

小客车

7

顺义

2009.11.28

王成吉

110007606411

28

7

小客车

8

顺义

2009.10.05

王禹春

110007307034

28

5

小客车

9

怀柔

2009.04.27

杨建安

110011610640

46

13

小客车

10

朝阳

2009.07.03

张   欢

110007187309

27

7

小客车

11

朝阳

2009.07.27

王永和

110011317356

46

13

小客车

12

朝阳

2009.05.17

庄德贵

110007463405

40

10

小客车

13

房山

2009.10.11

王学民

110006575300

37

2

农用车

14

房山

2009.10.31

金晓涛

110009142671

27

6

小客车

15

房山

2009.02.19

梁志刚

110000516938

62

22

小客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欣欣警官信箱:xin@jtgl.beijing.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承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运行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74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1220号 京ICP备08006306号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