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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朝阳等九个区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时间:2010年12月2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今后在道路上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如果对民事赔偿有疑义,不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可以申请由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
  日前,海淀、朝阳、丰台、房山、通州、昌平、大兴、顺义、怀柔九个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在辖区交通支队正式挂牌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始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调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今天上午,海淀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举行了揭牌仪式。委员会设有5名人民调解员,他们或曾经从事过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丰富经验,或曾为法律工作者,并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据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要求,贯彻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一项重要举措。交通事故当事双方的调解工作,历来都是事故办案民警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当事人情绪容易激动,事故赔偿数额较大,责任利益牵扯等多方面因素,使得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调解很难达成一致。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使得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更加专业化、社会化,是对现有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处机制的完善和补充,这种创新工作模式将对有效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产生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在各交通支队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便捷灵活、成本低廉、易于接受等优势,使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赔偿等方面的分歧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明年,我局和市司法局、北京保监局还将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推进的力度,预计上半年将完成全市其他区、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并在试点地区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等,及时发现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不足,逐步完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建设,使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本着“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理念,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纠纷,展现首都市民的良好素养,共同为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做出贡献。(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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