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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多项措施全面强化机动车“涉牌”违法整治

时间:2012年03月27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从即日起,我局将在全市开展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加大路面查处的同时,加强源头监管,采取进小区、进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地实地查处。另外,我局还将在路口岗、立交桥下、环路进出口、导流带等加派值守警力,利用车辆排队等候时段逐一排查车辆“涉牌”违法行为并坚决查处,对“涉牌”违法车辆存在的驶入公交车道、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为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自2006年起,北京交管部门就将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闯红灯、涉牌“四类”主观故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违法行为设置为高压线,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持续采取全市集中检查与区域性分散行动相结合形式,全力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然而近期,执勤交警发现路面机动车各类“涉牌”违法行为有所抬头,个别机动车遮挡号牌、不悬挂号牌,甚至有的司机存在变造号牌(如将1改为T)行为。由于“涉牌”违法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且“涉牌”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怀着不会被摄像头拍摄的侥幸心理,肆无忌惮的开快车、乱并线、闯红灯,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严重的交通危害,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针对上述情况,我局经过前期细致调研排查,周密研究部署,以强化路面管理,提高查处效率、部署整治小组,实施专项打击、坚持严格执法,坚决高限处罚、加强源头治理,落实监管职能、加大宣传声势,营造守法氛围、鼓励群众举报,人人严查“涉牌”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一是全面强化路面管理,提高查处效率。我局组织全体民警全面加强对“涉牌”违法的执法管理,整治中围绕违法突出区域和主要大街设置检查和整治战线,采取“前方发现通报、后方拦截处罚”的执法方式提高查处效率。同时,依托路口岗、立交桥下、环路进出口、导流带等值守警力,利用车辆排队等候时段逐一排查车辆“涉牌”违法行为并坚决查处,对“涉牌”违法车辆存在的驶入公交车道、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在远郊各进京检查站、治超点及高速路收费站等固定卡控岗位强化专项检查,严格查处“涉牌”违法行为,特别是强化对货车污损、遮挡、号牌不清晰等违法的管理。此外,我局各级指挥中心充分发挥电视监控的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涉牌”违法车辆并部署就近警力进行查处。
  二是部署专项整治小组,对重点区域实施专项打击。针对“涉牌”违法高发的居民小区、主要交通枢纽、繁华商业区、公共停车场等周边道路,我局安排专项执法小分队、组织便衣小组以及交通协管员等专门力量,通过“前期摸排、确定目标、跟踪查处”的形式,对机动车“涉牌”违法实施精确打击。
  三是坚持严格执法,坚决落实高限处罚。对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我局严格依法实行“罚、扣、拘”的处罚标准。凡发现使用可拆卸号牌架、自动翻牌器等不符合号牌安装规定、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情形的,一律依法处罚;发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仅悬挂一面机动车号牌、使用的号牌有伪造、变造嫌疑以及存在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扣留机动车并及时移交所属执法单位调查处理;经调查存在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情形的,如将号牌中“1”涂改为“T”、“0”涂改为“Q”等违法行为,除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还将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确认有违法犯罪事实的还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加强源头治理,落实安全监管职能。我局组织安全监管民警深入管界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强化交通安全教育,落实监管职能,坚决杜绝单位内部车辆出现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号牌(含使用号牌锁、号牌架)等“涉牌”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一律要求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准上路,对违法突出的单位以市、区安委会的名义定期进行通报。同时,组织民警联合社区物业、居委会、交通安全积极分子等社会力量,深入居民住宅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对存在 “涉牌”违法的机动车将粘贴宣传提示单,告知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要求按规定使用车辆号牌,及时消除违法行为。
  此外,我局还将鼓励群众举报,形成人人严查 “涉牌”的社会氛围。群众及时发现各类“涉牌”违法行为,通过拨打“122”电话进行举报。我局在接到社会群众拨打122举报电话后,对存在遮挡、涂改号牌等违法行为属实的及时部署警力进行路面拦截检查,对存在套用其他车辆号牌或伪造、变造等行为的,转车管所进行专案侦办。
  (新闻办:江静 张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未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一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第二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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