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多项举措严格初学驾驶人培训考试关
解读公安部两令相关举措
【公安部先后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两个部令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今日,我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两个部令施行的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严格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北京交管部门结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实施工作,针对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形势发展,调整驾驶人培训管理等多项举措,增加了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试;紧密贴合实际驾驶环境,优化调整了科目二训练考试项目等多项变化。2013年1月1日起,本市驾驶人培训考试将更加严格,以切实提高驾驶人综合素质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
增加科目三安全文明知识考试 健全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
为提升驾驶人的综合素质,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内容,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增加了科目三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进一步完善驾驶人理论考试。
新增加的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是通过情景判断、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交通事故救护常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目前,全市27家考试场已经组织完成了教学内容调整、考试场地改造等准备工作,明年1月1日起,新驾驶人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后,都需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增加安全文明知识考试环节,可以使学员结合前期的驾驶培训考试经历,提高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不再另行收取考试费用。
调整科目二训练考试项目 提高驾驶人实际操作技能
今后初学或增驾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货车、城市公交车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除参加原来科目的考试外,还将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突发情况处置等科目训练和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训练10项、考试6项”调整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新增项目主要考核在复杂道路条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基本操作要求,使学员在以后的实际驾驶中遇到这类复杂路段不紧张、合理采取安全驾驶措施。目前北京5家重点车型考试场地已全部建设完成,1月1日前全部投入使用,方便重点车型驾驶员考试。
交管部门已组织对全市科目二考场进行了全面改造,小型汽车驾驶人的考试项目调整突出了实际驾驶中的实用性,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
为提高考试工作实用性,全市各科目二考试场地结合实际,增加部分体验科目,如在曲线行驶科目上增加了遮光棚,模拟出入车库等驾驶环境;在考试道路上增设手动拦车器,模拟出入车库驾驶环境等。此外,在倒车入库和侧方停车考试科目旁增设了模拟车或模拟障碍物,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监管 建立驾驶证降级制度
为降低大中客货车事故率,按照新部令要求,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一是明确注销降级条件。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二是实行逐级降级制度。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三是与实习期管理制度相衔接。规定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一并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在此提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驾驶车辆出行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实习期内的驾驶人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完善驾驶人审验教育形成常态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或者其它准驾车型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以上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三十日后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再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但在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和转入换证业务时,需要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为方便驾驶人审验教育,交管部门采取了现场审验教育和网上审验教育两种方式。全市6个分所分别设置了现场审验教育点,您可到现场通过观看视频教学片的形式开展教育。此外,为最大限度方便重点车型驾驶人审验教育,驾驶人可足不出户在家学习教育。您可直接登录市公安交管局对外网站(jtgl.beijing.gov.cn)“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线学习”栏目,输入姓名、驾驶证号、档案编号进行网上学习教育,并可分次、分集累计完成,在您完成全部在线学习教育后,系统将会自动记录您的学习教育内容,您可直接到各车管分所、车管站、驾驶证服务点办理审验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部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需求的,可以主动申请降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验受到相关的处罚。
此外,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在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同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特别注意:驾驶人办理以下四种业务时,才需要提交县级以上或者部队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一是初次申请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二是持军队、武警部队、境外驾驶证申请机动车,有效期满换证,以及办理外地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三是因身体条件变化主动申请驾驶证降级换证。四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需要提醒的是,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人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放宽限制减少跑路 最大限度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交管部门在实施新部令过程中,广推便民举措,根据群众需要最大限度提供便捷服务。一是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二是在各区县车管站均可办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等业务,方便远郊区县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缩短群众办事距离,减少群众往返时间。三是全市27家考试场试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文明驾驶宣誓仪式后,现场核发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四是对一些群众因学习工作较忙即将达到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止的,通过发送温馨提示短信、安排绿色通道,为学员尽快通过科目考试提供便利。五是强化驾驶人日常教育监管,进一步完善新驾驶人领证前教育和领证后回访、手机短信服务提示,对驾驶人开展实时、动态的警示教育和温馨服务,全面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综合素质。
此外,交管部门还在业务大厅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警务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办理业务提示单和中英文手续便民条,方便境外人员现场查阅和告知。选定境外人员驾驶证审验的场所和警示教育内容,配置相关播放设备,做到循环播放、随到随看。按照公安部123号令要求,落实点对点告知服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向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点对点的宣传提示,告知驾驶证审验、降级等新规定,提示及时办理驾驶证审验等业务。
温馨提示:持有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如您在2013年1月1日后违法行为有记分记录的,或者其它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2013年1月1日后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吊销驾驶证的,应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管所接受审验,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如您在2013年1月1日后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但未构成犯罪的、从2013年1月1日后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或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交管部门将依法注销您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驾驶人应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另外,123号令加大了对相关措施的管理力度:
一、123号令新增5项违法行为
123号令新增法律责任一章,其中,除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违反规定补领、使用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外,新增了以下5项违法行为:
新增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3项,分别为:
(一)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规定人员陪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123号令第65条的以下情形:
1.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2.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未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的。
实习期包括以下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
2.机动车驾驶人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内,驾驶增驾车型的;
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二)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66条的规定,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在车身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情形。
(三)未按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70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未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备案的情形。
新增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违法行为2项,分别为: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11条第(二)项、第12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视力、听力、上下肢等身体条件出现障碍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五)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60条的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的以下情形: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除外;
2.持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未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
二、记分调整情况
123号令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其中记12分的11项,记6分的14项,记3分的12项,记2分的11项,记1分的4项。调整的记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对涉牌、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其中,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由6分提高到12分,闯红灯由3分提高到6分。
2.新增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3.细化了超速的违法情形,并提高了部分情形记分标准。将原来2种超速违法情形及记分(超速50%以上记6分、超速50%以下记3分)细化为10种,根据不同道路类型、车辆类型及超速的比率确定记分标准:
一是将超速分为三个档,分别为超速50%以上的;超速20%以上,50%以下的,超速20%以下的三种情况;
二是根据车型确定记分标准,如:中型以上客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50%以下的,一次记12分,普通小客车一次记6分。再如:中型以上客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下的,一次记6分,普通小客车一次记3分。超速具体见下表。
超速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表
违法行为 | 道路类型 | 车辆类型 | ||
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 | 其他机动车 | |||
超 速 | 50%以上 | 所有道路 | 记12分 | 记12分 |
20%以上50%以下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 记12分 | 记6分 |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 | 记6分 | 记6分 | ||
20%以下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 记6分 | 记3分 |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 | 记3分 | 记3分 |
三、关于违法记分问题
2012年1月1日之前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分问题: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23号令实施以前,仍执行之前的记分标准,即: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不含1日)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处理的,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
(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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