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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期驾驶人的几点提示

时间:2013年02月08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春节将至,不少朋友选择驾车返乡或者计划短途自驾游,这其中包括不少还处在实习期内的司机朋友。由于2013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进一步严格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因此,实习期驾驶员朋友在上路前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例如,某位驾驶人在2012年2月6日取得驾驶证,那么2012年2月6日至2013年2月5日为实习期。
  2、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3、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驾驶人可正常驾车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环路)行驶,但不得在城市快速路(环路)的最内侧车道行驶。
  4、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5、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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