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全面治理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当前,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秩序混乱、事故多发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此,我局积极响应群众呼声,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将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纳入“三大秩序整治”工作重点,依法采取纠正、教育、批评和处罚等多种措施,切实强化交通参与者安全守法意识。
去年12月起,我市全面启动了“交通、治安、环境”三大秩序整治工作。此次整治工作由交管、治安、城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坚持“未堵先疏、未乱先治”原则,围绕秩序乱点及重点大街开展不间断管理整治。通过前一阶段整治,目前全市秩序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122”交通报警台受理群众关于9大类突出违法问题的投诉量环比下降了24%。但是,当前社会各界对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等交通陋习反映较为突出,通过各种渠道呼吁相关部门加强整治。为此,在三大秩序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我局将开展贯穿全年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并通过完善交通设施、优化交通信号、增设隔离护栏等措施,为行人及非机动车遵规守法出行创造基础条件。
一是完善交通标志设施,提升行人通过路口安全系数。深入摸排全市人流、车流密集路口和路段,从交通设施规范化、合理化、人性化角度予以完善治理。对示范路口及周边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地下过街设施指示标志、交通宣传提示标志,以及存在标志标线不全或不清晰的进行增设和复划。各交通支、大队围绕各处路口制定个性化维护方案,确定针对性维护措施。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交通复杂的路口、路段增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立体过街设施,为市民提供便利的通行条件。
二是全面排查,优化信号灯设置。进一步解决信号灯存在的被遮挡、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并对信号灯配时进行全面排查、优化调整。特别是人流、车流密集,路况复杂的路口,根据行人过街需求进行相应改造,将原有的一次过街形式改造为二次过街形式,并针对较宽的路口,增设多组信号灯,提高信号灯识认效果。
三是针对人流、车流密集以及机动车违法停车严重的路口,通过增设便道隔离护栏、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护栏,以解决行人乱穿横跨道路和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通行等问题。排查完善非灯控路口过街位置警告标志设置,增设注意行人等警告标志,提前提示机动车驾驶员避让行人,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出行安全。
在此基础上,下一步,将采取宣管结合、教育处罚两手抓的模式,加大行人及非机动车的管理整顿力度。
一是科学部署警力、协管员,依法严管严控路口秩序。结合早晚高峰和平峰时段路口流量特点,合理安排每个路口民警、协管员工作。统一为协管员配备小旗、耳麦式喊话器,规范对非机动车、行人管理的喊话用语。交通民警对非机动车、行人违法坚持严格管理,对拒不服从纠正、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开展交通安全宣教活动,营造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在繁华路口、社区、单位、公园景区等场所设立交通安全宣传站,悬挂横幅、发放材料、播放宣传光盘、提供业务咨询,让市民了解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在全社会营造倡导交通文明、摒弃交通陋习的浓厚氛围。同时,结合“小手拉大手”活动,组织首都交警形象大使深入学校,为学生讲授安全出行知识。
三是发动社会力量,倡导文明出行,劝阻不文明交通行为。各交通支、大队将联合区县相关部门,发动管界内各单位职工、社区居民担任文明交通志愿者,在秩序较乱的路口执勤,协助交通民警、协管员维护交通秩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传播文明交通理念,劝阻行人、非机动车抢灯越线、乱穿乱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改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秩序,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也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予以支持和配合,从我做起,自觉培养良好的交通文明习惯,共同建设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此外,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我局还将依托三大秩序管理整治,联合治安、城管、巡警、交通执法等部门,围绕高速公路、环路、国市道、郊区公路、联络线等重点道路,对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消除货车源头安全隐患,提高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规范货车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
一、规范行人路口通行秩序的规范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未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二、规范行人路口通行秩序的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一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十)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行人进入路口的。
三、规范车辆路口通行秩序的规范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不得超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不得在人行横道处掉头。
第四十九条还规定:机动车掉头时不得妨碍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在人行横道停车等候。
第六十三条规定:人行横道处不得停车。
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第五十五条规定: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行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
四、规范车辆路口通行秩序的处罚条款:
第八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
(十一)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进入路口的;
第八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九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未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二)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照规定避让的。
第九十八条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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