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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回现场丨发生交通事故,不要盲目“私了”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也许会有当事人因“事不大”“赶时间”而选择“私了”,但是,不报警就“私了”,很有可能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会。

  2026年3月24日下午,通州交管支队接到一位女士报警称,自己的父亲前一天出了交通事故,需要民警帮助找到另外一方的当事人。

  这名女士表示,自己的父亲在前一天骑自行车出门,在马大路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刮蹭导致老人摔倒,经过双方协商,对方留下了现金赔偿后就驶离了现场,虽然老人身体并无大碍,但由于老人年事已高,不懂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并且对于事发经过叙述得很模糊,只记得撞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是一辆红车。报警人作为子女,心里未免有些打鼓,便希望向警方了解事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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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警后,民警按照老人的表述赶到马大路,确定了事故发生的位置。民警经调查确认,事发时,老人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另一当事人骑电动自行车同样由西向东行驶,但是并未确认撞击发生的过程。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又确定了这辆电动自行车的车牌号及行驶动向,但是由于号牌处于“未登记”状态,民警无法通过车牌联系到车主。不过,民警最终还是通过行驶轨迹等相关线索,确认了电动自行车的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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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无论民警如何联系,骑行人王先生却始终没有接听电话。最后,民警在王先生租住房屋的房东联络下,才见到了王先生。原来,民警找上门时,王先生前一天下了夜班正在屋内睡觉,并非刻意躲避民警的调查。而在发生事故时,王先生第一时间扶起老人,由于老人身体并无大碍,王先生认为“没有什么大事”,想着赶紧回家睡觉,便与老人协商私下解决后,认为这起事故已经处理完毕,才驶离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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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警向王先生解释了缘由后,他也十分配合地到交通队做了笔录。面对民警,双方的叙述基本一致,两辆车的划痕也完全吻合。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同属于非机动车,均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所以后方的非机动车如果想要超车,就要做到提前观察、减速示意,并确保安全。在此次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在超越自行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尽管这只是一起小事故,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也是法律允许的,但“私了”常常暗含风险。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认定书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无论是在后续双方的私下协商解决中,还是保险理赔之中,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甚至如果遇到一方不予赔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以凭事故认定书进行诉讼。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提倡盲目“私了”,为规避后续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应当优先选择报警等待民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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