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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登记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请及时办理延用登记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近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发布提示信息,2016年8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如果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所有人应在本月(8月)31日前及时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延用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车辆将被依法注销号牌及行驶证。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车辆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可以提出延用申请”规定,和《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中“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2016年9月1日后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满十年后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登记满十年前的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提出延用登记申请”等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间即将满十年的,应当在十年期满前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办理延用登记。

  车辆延用登记需现场交验车辆,无法通过网上办理。办理时,车辆所有人需携带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并现场交验车辆。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工作人员对车辆的外观、整车编码等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验核对,对不存在车辆改装情形符合要求的办理车辆延用登记,收回原行驶证并重新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行驶证。另外,如电动自行车距初次注册登记时间已经超过十年(2016年8月以前注册登记),现在仍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在今年8月31日前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车辆延用登记。

  9月1日起,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对登记满十年且车辆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开展注销行驶证、号牌工作。行驶证、号牌已注销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认真了解本人名下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间,如需继续上道路行驶,应按照法规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延用手续,确保车辆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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