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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时间:2009年07月09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近期,公安部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补充修改,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直以来,公安部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工作。目前,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我国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驾驶车辆的范围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2008年3月1日起,《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实施。此后,公安部和中国残联专门就推动此项工作进行商谈,积极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出台创造条件。
  在会同中国残联有关部门收集和整理了美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关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后,公安部交管局结合实际,充分借鉴先进做法,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补充修改,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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