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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8·4”交通肇事案一审: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时间:2009年08月28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值全国上下严打酒后驾车行为之时,广受关注的杭州“8·4”交通肇事案,28日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庭审查明,2009年8月4日21时26分,被告人魏志刚驾驶牌照为浙A892E9的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车,由南至北行至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行人动态,车头保险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马芳芳,致其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鉴定,事发时魏志刚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74-83公里之间,而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同时,魏志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36毫克/毫升,属酒后驾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马芳芳由于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线,负次要责任。
  庭审还查明,案发后魏志刚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63.8万元。庭审中,被告人魏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马芳芳亲属表示歉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酒后超速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鉴于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其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主动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来源:新华网  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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