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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摩托未戴头盔 事故无责也要分担民事责任

时间:2009年08月2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吗?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丁某虽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搭乘摩托未戴头盔等自身过错,事故责任方被核减了10%的赔偿金。
  2008年5月11日晚,丁某未带安全头盔与另一人一起乘坐由蒋某驾驶的摩托车,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结果摩托车上3人均丧命。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丁某不承担责任。事后,丁某的父母向滨湖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蒋某与货车驾驶员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全部损失38.94万元。而货车驾驶员在庭上提出,丁某在事故中也有重大过错,应负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未按法律规定乘坐摩托车时佩戴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核减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
  长期以来,在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中负责任的一方,要赔偿无责任一方的全部损失。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思维定式,即交通事故责任就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从法律上说,二者仍有一定区别。
  主审法官介绍说,就本案而言,蒋某与货车驾驶员分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但不等于他们一定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丁某作为乘坐人在案发时未戴安全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违反了交通法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丁某承担一定的损失。
 
  来源:新华网  200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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