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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车追尾安全气囊未打开

时间:2009年07月1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任先生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因汽车安全气囊未打开,受伤严重,任先生认为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将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7万余元。记者上午从朝阳法院获悉,因任先生未申请进行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辆气囊存在质量及安全问题,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3年6月,任先生的亲属付先生从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购买长安轿车一辆。2008年5月5日1时,任先生驾该车与一小型货车在石景山区莲石东路莲玉桥发生追尾事故,任先生受伤,两车损坏。任先生被送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多发性面骨骨折、额部硬膜外血肿、面部挫伤等。据交管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先生醉酒后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行驶,对该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任先生认为,在车祸中该车配备的安全气囊没有打开,无法起到安全设备的保护作用,安全气囊必定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因此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万余元。 
  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则认为,任先生非汽车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该公司表示,汽车的安全气囊没有打开不能简单的说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说明书,安全气囊若要打开需要符合四个条件,不是随便碰一下就打开。该公司销售的涉案汽车属于合格的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任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询问当事人对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当事人均没有提出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先生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有权依法提起相应诉讼。但经法院释明,任先生仍不申请进行鉴定,综合现有有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问题,任先生要求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任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晚报 200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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