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人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后劫车撞人,北京男子翟某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4月16日晚6时许,49岁的北京男子翟某喝醉后,被家里人埋怨了两句,觉得丢人的他愤而拿刀冲到街上想要自杀。当时,他拦下张先生的奇瑞轿车,要求张先生把他带到没人的地方自杀。当车辆行驶至海淀区董四墓村路口时,车主张先生打算下车求助,翟某趁机自行驾车快速离去,与正常行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相撞,之后又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旗牌轿车,造成三辆轿车损坏,经鉴定,车辆修复价值为49516元。张先生也在事故中受轻微伤。案发后,翟某的呼吸酒精含量测试为83mg/100ml。
检察机关认为,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案件的海淀检察院公诉人尤越检察官分析说,之所以以该罪指控翟某,主要依据其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翟某交代,他并不想撞车,只想快点去个没人的地方自杀。”尤越认为,翟某当时并非神志不清,他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别人车辆快速行驶(时速至少在50公里以上),属于明知行为危险,还故意放任这种行为,撞车后,翟某也没有踩刹车,制止自己的危害行为。据此,检察机关认为翟某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北京日报 2009-10-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