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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驾客户车辆发生车祸

时间:2009年10月12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汽车服务公司员工肖某私自驾驶客户车辆外出,发生车祸并受伤。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肖某不符合工伤条件。
  去年6月1日,一辆小型越野车被车主送到肖某所在的汽车服务公司进行常规保养。当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肖某未经公司允许,也未在试车登记表上登记,便私自驾驶该保养车辆外出,结果与一辆大型货车相撞。
  去年11月7日,肖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劳保局认为,肖某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擅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肖某不服,将劳保局起诉到法院,败诉后又上诉至市二中院,请求撤销劳保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他负有对常规保养车辆进行测试的工作职责,也不能证明他驾驶车辆经过了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他所受伤害不符合法定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其上诉申请应予驳回。

  来源:京华时报  20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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