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新规定:驾驶资格可有条件“复活”
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实施将带来很多变化,因未及时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据统计,2005年至2008年,全国平均每年因未及时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的驾驶证约150万本。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此类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为方便广大驾驶人,新规定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避免因一时疏忽影响生产生活。
在新规定中与这一制度同时亮相的便民之举还有:
——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据统计,目前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超过9400万辆,占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半壁江山。近几年,摩托车成为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
——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新规定实施后,从申领到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能在一天内实现,从而大大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和等待时间。
——延长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来源:中国警察网 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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