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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文明交通需道德和法制同行

时间:2010年03月09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全国人大代表刘丽涛:虽然我们已进入了汽车社会,但驾车文明规范、交通文明意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培育。
  全国政协特约委员陈光标:对于不文明的驾驶行为加大曝光力度,使汽车社会形成“不文明、不礼让可耻”的舆论氛围。
  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治理“酒驾”行为,刑罚只能是最后的一道防线,绝不能单纯依靠刑罚来遏制这类犯罪。  
  1月30日是2010年春运首日,公安部和中央文明办联合开展的为期三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在这一天启动,这一行动旨在从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入手,促进全民文明交通素质的提高。
  “中国汽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员数量爆炸式增长,只是帮助我们从数量上迈过了汽车社会的门槛,但是在养成驾驶员良好的驾驶习惯以及提高文明程度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政协委员李书福说。
  至2009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87亿辆,仅去年全国新增机动车就达到1300万辆。因此,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将目光投到如何推进汽车社会交通文明进程上来。

  汽车时代呼唤提升交通文明水平
  李书福认为,我国虽然从汽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以井喷式的增长数字跨进了汽车时代的门槛,但驾驶人守法的自律以及汽车文化内涵、外延的培养上,文明和道德的程度上,离真正汽车社会的交通文明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机动车发展迅速,一些大城市正在步入汽车时代。至2009年底,全国有16个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但是,人们的交通文明素质与现代交通文明的要求不相适应,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还比较突出,争道抢行、车辆乱停放、行人过马路不走过街天桥和人行横道、跨越隔离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仍经常发生。
  “当前,人、车、路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道路安全与畅通的问题也愈加突出,而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大量存在,加剧了这一矛盾。”江苏省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特聘的“文明交通形象大使”、全国政协特约委员、全国道德模范陈光标说,需要利用媒体对不良现象的曝光,建立起一定的威慑力。对于不文明的驾驶行为加大曝光力度,使汽车社会形成不文明、不礼让可耻的舆论氛围。
  培育交通参与者文明素质需多管齐下
  今年开始实施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要求重点组织开展好四项活动,即“四个六”:大力“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自觉“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坚决“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进一步“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新沂市市长助理兼公安局局长刘丽涛对记者说:“交通文明意识的培育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虽然我们已进入了汽车社会,但驾车文明规范、交通文明意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培育。”
  记者了解到,在为期三年的“文明交通计划”活动中,有针对性地明确了重点任务。在一些地区,也正在逐步确立推进文明交通进程、提升交通参与者素质的长效机制。刘丽涛介绍,江苏现在已经将交通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提高“酒驾”者车辆强制保险费,将公务员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培训学生骑自行车,学生交通行为纳入“三好学生”评选,这些措施都能从制度层面约束交通参与者的行为。
  陈光标还认为,要让人们知道什么是好的交通行为,有关部门还要拿出奖励措施,比如每季度可以奖励一次遵守交通法律、出行文明的市民,鼓励大家文明出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文明交通的机制。

  提高“酒驾”违法成本推进文明交通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成都“孙伟铭酒驾肇事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提交提案,针对醉驾等危险行为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今年两会,“酒驾”也成了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问题。普遍的观点认为,提高“酒驾”的违法成本,遏制“酒驾”肇事犯罪,对推进文明交通的进程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尖草坪分局局长杨梅喜在议案中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论处太笼统,指向性不明确。在《刑法》中规定一个明确的、在司法中易于操作的罪名,对社会能起到明确的警示作用,应设立‘醉酒驾驶机动车罪’。饮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仍用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来规范,但应降低犯罪处罚门槛,同时提高法定刑,可考虑过失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即15年有期徒刑。”
  施杰则认为应当在《刑法》中设立新罪名,即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吸毒后驾车、高度疲劳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另一方面,针对造成严重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驾驶行为,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以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
  但杨梅喜同时也认为,治理“酒驾”行为,刑罚只能是最后的一道防线,绝不能单纯依靠刑罚来遏制这类犯罪。因此,既要强调法律措施,同时也要注意全社会的关注、民情民意的表达,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对预防和遏制酒驾犯罪有更大的意义。
        来源:中国警察网 2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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