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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 顺应民意

时间:2010年08月2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本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原来由行政管理或者民事手段处罚的违法行为调整为犯罪,其中包括民愤极大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交通肇事已成为一大公害,而因酒后和醉酒驾车引发的肇事更是害中之害。据统计,仅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有关部门曾为此在全国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然而,“运动式”执法过后,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还是屡见报端。可见,要从根本上打击醉酒驾车肇事,还得利用法律的威慑力。
  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加大醉驾等肇事伤人案的处罚力度。交通肇事特别是醉酒肇事的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罚太轻,不足以形成震慑力。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酒后驾车导致恶性事故,大多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至于“行政拘留15天”、“吊扣执照”等措施,更是聊胜于无。
 
  在某门户网站关于“你认为目前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如何”的调查中,近3万的投票者中,超过85%的人认为“力度还不够大”。民间要求提高醉驾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醉驾入刑,可以说顺应了民意。
  设立“危险驾驶罪”还有利于统一肇事伤人的处罚标准。当前对于酒后肇事案的处罚没有统一的标准,以近期发生的多起醉驾案为例,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1·21”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闯闹市连撞9人,造成5死4伤,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案,孙伟铭一审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因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相似的案件,不同的结果,不仅受害当事人不满意,也引发了社会舆论争议。因此,尽快设立“危险驾驶罪”,可以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完善相关的法律,有利于类似案件的公正处理。

  对于醉酒、飙车等引发的交通肇事行为,现行的做法是以“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但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构成犯罪,以此罪名处理醉驾案件,显然有些放纵。
  醉驾行为侵犯的不仅仅是交通运输安全,更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此类行为应属于“行为犯”,即便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其犯罪发生的危险还是潜在的,因此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就可以认定犯罪既遂。设立“危险驾驶罪”,可以防范这类犯罪的发生。

  同样,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有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主观上必须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二者缺一不可。而醉驾者的心态一般并不是蓄谋或希望撞死撞伤结果发生,多数是轻信能够避免或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饮酒驾驶行为来说,动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罚明显过重,不符合罪行法定精神。设立“危险驾驶罪”可以规定一个适当的量刑幅度,实现罪刑相适应。
  来源:北京日报 20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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