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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黑烟车”上路 最高罚款千元

时间:2010年12月0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为有效打击“黑烟车”,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吉林省长春市近日出台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可对排气污染超标的机动车进行处罚。这意味着“黑烟车”一旦上路,可能面临最高1000元的罚款。
        长春市环保局副局长叶春民介绍,根据这一《办法》,今后,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除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检,还将实施动态监管,随时开展机动车路上和停放地抽检工作。对检测数据超标的机动车将开具复检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复检。
        对于损坏、改装、拆除或者擅自停止运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或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标准的,《办法》规定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验或者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中弄虚作假的,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每辆车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平安网 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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