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受害者肝脏破裂
21岁的河北农民赵常春交通肇事后,驾车加速逃逸,致使被害人遭拖拽、碾轧导致肝破裂。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赵常春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他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2009年11月23日6时许,赵常春驾驶货车至朝阳区一路口掉头时,货车上所运载的灯杆等物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刮蹭。赵常春见状,立即准备驾车逃离。此时,王某冲上去扒住了赵常春的货车。赵常春明知王某已扒住货车车身,仍然加速逃逸,并在逃跑过程中因车辆拖拽、碾轧,致王某“小肠多处破裂、肝破裂”,经鉴定为重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常春5年有期徒刑。赵常春认为自己对发生车辆刮蹭事故及被害人扒住其车身之事并不知情,自己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以此为由上诉到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常春与被害人发生行车刮蹭事故后,明知被害人已扒住车身仍加速逃逸,为达逃逸目的,放任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结果的发生,并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赵常春同时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来源:北京晚报 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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