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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醉驾小伙魂断归途酒友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10年11月22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雨夜醉驾:22岁小伙魂断归途
  今年2月2日晚,1988年出生的小林驾驶一辆黑色马六轿车来到浙江省海宁市区一个朋友家里做客。朋友姓李,当晚受邀的客人还有小金、小卢和小蒋等。席间,小林和朋友们喝着小李家自制的米酒,情绪高涨。晚上7时,客人陆续离去,小林和小金则来到市区某KTV唱歌,之后,小林嫌人太少,便把小蒋也喊了过来。
  晚上10时许,小蒋先行离开,小林和小金继续娱乐。晚上11时许,小金支付了包厢费用,2人准备离开。小金在嘱咐完小林让他打车回家后,便驾驶自己的车子先行离去,但随后小林却驾着自己的车子回家。不料行至海宁西郊,车子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小林被重重地抛出了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3日,海宁交警部门事后对小林的血检报告证实:事发时小林体内酒精含量达100mg/100ml,为醉酒驾驶。公安交警部门以此作出责任认定,小林属醉酒驾驶,在夜间雨天未能相应减速,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亲悲痛:状告5名共饮者
  事故发生以后,因为小林是独子,其父亲林某和母亲钱某悲痛欲绝,整天以泪洗面。办完儿子丧事后,沉浸在失去儿子悲痛中的小林父母认为:如果当天儿子的朋友没约他去喝酒,儿子也不会酒后驾车,而喝了酒之后,朋友之间如果能相互提醒,切实做到不让儿子酒后驾驶,悲剧就不会发生。
  思前想后,夫妻俩最终决定将当天与儿子一起喝酒的5人———小李、小李的父亲、小卢、小蒋和小金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他们支付其损失的60%%,即赔偿各类费用共计26.63万余元。
   ■法院认为:酒友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受理了此案。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却在醉酒后不顾劝阻,执意醉驾,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小金,明知小林喝了大量的酒,却先行离开,虽口头关照,但事实上仍放任其醉驾回家,应赔偿损失的10%%,即35915.14元,并支付给小林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0915.14元。
  对其他4名被告,法院认为,因小林已离开李某家并安全达到KTV包厢,显然已超出了李某父子的照顾范围,故李某父子及小卢无过错。小蒋受小林之邀到达娱乐场所,但提前离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小蒋在包厢内对小林有恶意劝酒等过错,故小蒋对小林的死亡也没有责任。
  对此,海宁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说:“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共饮者应如何担责,但已说明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因酒后驾驶造成人员伤害的交通事故,饮酒的召集者、未尽到劝酒责任者都有可能作为侵权方被追究侵权责任。”
        来源:交通安全周刊 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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