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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无法认定直接投案即为逃逸

时间:2011年03月23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针对目前一些交通肇事者为逃避“酒驾”检查而弃车离开现场的状况,浙江省高院出台规定,如果无法认定是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者,肇事者将被认定为逃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在2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一些驾驶员交通肇事后怕查出酒精,就不管他人死活,逃离事故现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危害,必须从严打击。”丁卫强说,过去在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等问题上争议很大,掌握标准不一,为此浙江省高院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纪要》共六个部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的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逃逸后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交通肇事逃逸,按照刑法规定,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纪要》规定,肇事者让人顶替按交通肇事逃逸从重处罚;对于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将被害人移动至危险地段等行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来源:新华社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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